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- 1996

  • 发布时间:2021-07-17
  • 双融环保

1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1.1 主题内容  

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,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。

1.2 适用范围  

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。

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,造纸工业执行GB 3544—92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船舶执行GB 3552—83《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船舶工业执行GB 4286-84《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 4914-85《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》,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 4287-92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 13457-92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合成氨工业执行GB 13458-92《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钢铁工业执行GB 13456-92《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GB 14374-93《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兵器工业执行GB 14470.1~14470.3-93和GB 4274~4279-84《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磷肥工业执行GB 15580-95《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 15581-95《烧碱、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。  

1.3 本标准颁布后,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,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,不再执行本标准。


2  引用标准

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GB 3097-82 海水水质标准

GB 3838-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

GB 8703-88 辐射防护规定


3  定义


3.1 污水

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。

3.2 排水量

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。不包括间接冷却水、厂区锅炉、电站排水。

3.3 一切排污单位

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。

3.4 其他排污单位

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,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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