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,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,保障人体健康,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,结合我国《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》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、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。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。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,应达到 GB8978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、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、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。
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 年 12 月 2 日批准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。
1.范围
规定了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、废气排放和本生活控制(控制)的集中注意力。
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、废气排放和生活控制(控制)的管理。
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,也按本标准执行。
2.规范性引用文件
以下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,与本标准同效。
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
GB3097海水水质标准
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
GB4284 农用污泥中煤控制标准
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
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
GB16297大气大气综合排放标准
HJ/T55大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
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,应使用其最新版本。
3. 术语和定义
3.1城镇污水(市政污水)
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,商业机关、学校、医院、医院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,以及允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与生活等。
3.2城镇污水处理厂(市政污水处理厂)
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。
3.3 一级强化处理(强化一级处理)
在通常一级处理(重力场地)基础上,增加化学混凝处理、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,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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