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条的规定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在GBJ 4-73《工业“三废”排放试行标准》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。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,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。
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方面,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,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,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,其余均执行本标准。
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。
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,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:
GBJ4-73工业“三废”排放试行标准
GB3548-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GB4276-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
GB4277-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GB4282-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GB4286-84船舶工业污物排放标准
GB4911-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GB4912 --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GB4913-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GB4916-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GB4917-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本标准的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1.1 主题内容
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。
1.2适用范围
121在我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,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,锅炉执行GB1327191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工业炉窑执行GB9078-1996 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火电厂执行GB13223-1996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炼焦炉执行GB16171-1996《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水泥厂执行GB4915-1996《水泥!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-93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.1~14761.7-93《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-93 《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。
1.2.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。
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
GB3095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
GB/T16157-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
3 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:
3.1 标准状态
指温度为273K,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。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,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。
3.2高允许排放浓度
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;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。
3.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(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)
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。
3.4无组织排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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