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-1996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条的规定,制定本标准。 本标准在GBJ 4-73《工业“三废”排放试行标准》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。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,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。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方面,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,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,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,其余均执行本标准。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。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,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: GBJ4-73工业“三废”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-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-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-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-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-84船舶工业污物排放标准 GB4911-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 --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-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-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-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、附录B、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。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。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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